日本版權管理團體「一般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(簡稱 JASRAC )」2017年初宣布「將於2018年1月開始向音樂教室收取學費的2.5%以作為著作權使用費」,將「演奏權」擴大解釋的舉動,讓日本YAMAHA音樂振興會連同249間音樂教室組成「音樂教育守護會」在同年6月向JASRAC提起訴訟,指出這項規定的眾多不合理之處,甚至聲明此作為將會阻礙音樂文化的發展。此項訴訟歷時近三年,本日東京地方裁判所宣布抗告駁回,JASRAC勝訴。
JASRAC是目前日本最大且歷時最久的版權管理團體,為日本國內作詞者、作曲者和音樂出版者進行版權集中管理與授權處理。針對原創者的著作權進行保護、防止盜版以及作品被濫用的立意良善,然而JASRAC近來在網路上的風評並不是很好,自80年代開始形象逐漸惡化。
1988年,日本法院宣告「KTV中,使用音樂的主體為裝設點唱機的KTV店家本身,並非消費者」,讓JASRAC針對KTV收取音樂使用費變得容易,進而開始向舞蹈教室、歌唱教室…….等店家收取費用,引起廣泛討論。雖然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及版權維護的概念,JASRAC收費有其正當性,然而計費方式模糊不清、資金流向不透明兩點引發許多爭議。
這次JASRAC對音樂教育守護會的訴訟,根據日本著作權法22條「著作權擁有者,以讓公眾直接看或聽為目的的演出或演奏著作物,擁有專屬權利。」爭議點主要有以下三點:
1.音樂教室事業進行的過程,音樂著作物的利用主體是誰?
關於這點,音樂教育守護會主張利用主體是「學生或老師」,但JASRAC認為「在音樂教室的音樂利用,不管利用的情形為何,主體都應該是音樂教室業者」。
2.音樂教室的演奏算是「公開演奏」嗎?
音樂教育守護會認為「在音樂教室的演奏並沒有著作權法中所說的『公眾』聽眾,所以並非公開演奏」。然而JASRAC則主張「從利用主體,也就是音樂教室業者的角度來看,學生就是著作權法中所說的『公眾』,因此在音樂教室的演奏屬於公開演奏」。
3.是否以讓聽眾聽音樂為目的?
音樂教育守護會指出「展現演奏技法、讓人確認演奏程度,此演奏並非以享受著作物的價值為目的」。不過JASRAC指出「音樂教室的實際情況是,會讓學生接觸高品質的音樂以培養學生的音樂美感,並藉此來宣傳、招攬顧客,因此是為享受著作物的價值為目的。」
根據日本文化廳「著作權問與答:著作權制度的概要」中,對於「公眾」的說明有提到:「公眾」是指「不特定的人」又或是「特定多數的人」,不管對象是「一個人」或是「不特定多數」,都可算是「不特定的人」,也就是公眾。
基於這點,2004年名古屋地方裁判所也曾針對相似案件判JASRAC勝訴,認為社交舞教室的演奏(CD播放)是放給「不特定多數」人聽,因此需要演奏全的許可。
JASRAC在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召開記者會請大家接受判決結果,表示接下來希望能得到音樂教室業者的理解,並會開始著手進行詳細辦法的設置,希望可以透過將著作權費用還原給創作者,來努力促進音樂文化的發展。一同出席記者會的田中豊律師也認為:「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僅是從著作權法的觀點來看,從一般人的常識來看也應如此。法律是依照管理支配和利益分配為基準判斷,(著作權)利用的主體即是音樂教室業者。」
音樂教育守護會也針對判決結果發表聲明,認為判決結果讓人遺憾,因此會選擇再上訴。
消息來源:https://news.yahoo.co.jp/byline/kuriharakiyoshi/20200228-00165095/
文:迷迷音 / 圖:迷迷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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